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荆公司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应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桥梁养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桥梁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作内容
第五条桥梁养护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公路桥梁按规范要求进行周期性检查,全面系统的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和相关环境变化、事故对桥梁造成的影响。
(二)按桥梁检查的结果,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分类评定、评价,科学的制定相应养护对策,组织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三)完善公路养护系统桥梁资料的充实与更新,实施桥梁病害监控;逐步建立特殊结构桥梁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客观的对桥梁结构性能维护、使用现状进行分析。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程按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
第七条桥梁养护质量的考核,严格按照现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执行。对各养护单位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对桥梁养护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八条桥梁的养护工作应遵守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各桥梁管养单位应落实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科学的制定养护计划;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提高桥梁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桥梁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通过养护管理系统的应用,为桥梁提供精准的养护维修评价和数据支持,对桥梁进行深入的有效的管理和状态监控,以提高桥梁管理信息的准确度和可靠度及提高桥梁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桥梁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和决策的科学化。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两级负责制度。各管养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桥梁的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公司养护部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监管养护部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审核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桥梁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制定公司养护、维修中远期策略,编制公司桥梁养护中长期规划。
(四)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定期检查。
(五)指导养护部对高速公路桥梁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
(六)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审批工作。
(七)负责组织高速公路桥梁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养护部主要职责:
(一)执行公司有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桥梁小修保养,督促、指导小修保养单位的养护工作,监督桥梁养护质量。
(三)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汛期临时检查,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参与、配合检测单位完成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编制高速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开展桥梁专项工程实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速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更新。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
(一)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桥梁专业或道路桥梁专业毕业;
2.从事桥梁施工、设计、检测等工作十年以上;
3.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敬业爱岗,能够吃苦耐劳;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养护部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桥梁专业或道路桥梁专业毕业;
2.从事桥梁施工、设计、检测等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敬业爱岗,能够吃苦耐劳;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负责公司桥梁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2.审查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
3.审查养护部桥梁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公司桥梁维修工程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桥梁维修、加固方案。
4.监督、检查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组织桥梁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5.指导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6.配合完成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技术工作。
7.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主持审定科研成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8.主持公司桥梁技术档案的修改、审查与技术情报的交流,组织桥梁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二)养护部桥梁工程师职责:
1.参予桥梁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制定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
2.负责向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三、四类桥梁病害状况和自燃灾害及其他影响的损坏情况。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参与、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特殊检查工作。
3.提出辖区内桥梁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主持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检查、指导小修保养单位的养护工作。监督桥梁养护质量。
4.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5.提出辖区内桥梁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组织论证桥梁维修、加固方案。负责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组织专项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验收工作,参与辖区内桥梁专项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6.根据公司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检查受力部位变化情况,已有病害的发展和新病害的出现,并记录在案。
7.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一桥一档”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
8.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对相关数据数据进行采集、更新。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桥梁的养护情况。
第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的配备数量
武荆公司配备1人。养护部配备3人。
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对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后才可上岗。
第二十条公司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桥梁养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不履行桥梁养护职责、疏于养护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解聘或追究其相关责任等处理。
第五章桥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高管局养护系统中桥梁管理由养护部负责维护。桥梁管理系统中内业数据采集的主要是完成桥梁静态库、文档库和历史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工作要求桥梁基础资料全面,应从设计、竣工资料中收集桥梁基础数据,并结合桥梁实地量测,完善桥梁档案。对于档案资料缺损或数据不准的,需弥补丢失的数据,必须到现场实地勘测和核实。
第二十二条桥梁管理系统外业数据采集的主要是完成桥梁病害和维修建议数据库的数据项采集,以及桥梁图片的采集。应采用实地量测现场评定方法,要求到位检查。对于难以到位检查的桥梁部位,应借助桥梁检测车、检查梯、望远镜等设备。
第二十三条桥梁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桥梁专业知识和对病害处置能力,掌握检查设备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应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集的数据要进行阶段性的全面校对,对重点桥梁数据应作抽查验证,存有疑问或问题的数据,须查明原因并进行补查。
第二十五条养护部桥梁工程师负责辖区内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应做好桥梁经常性和定期检查记录,整理后录入桥梁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养护部桥梁管理系统病害数据采集应与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相结合,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养护部应做好桥梁静态库和文档数据的维护工作。对实施专项工程的桥梁,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根据系统管理权限将有关数据录入系统更新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养护部要充分利用桥梁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综合性的、彻底的检查,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对桥梁养护维修从经济、性能多方面综合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安全和保密
桥梁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应注意数据安全,通过网络上传数据应注意保密,并应做好所有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不允许非授权用户使用。
第六章桥梁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为加强特殊结构、特大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特殊结构桥梁、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特大桥应逐步建成桥梁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由专业公司承担桥梁监测系统的建设。桥梁监测系统应结合每座桥梁自身结构特点,通过分析结构受力特性、薄弱环节、重点结构部位、关键控制点,可按“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建设。
第三十二条监测系统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两大项工作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在系统内建立荷载报警系统。
第三十三条通过桥梁监测系统对桥梁结构状态的监控与评估,要实现以下的目标,为桥梁维护维修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获取结构特征信息,实时掌握桥梁结构的健康状态。
(二)监测桥梁结构的整体性能和关键部位的局部损伤,为结构维修提供依据。
(三)评价桥梁承受动、静载的能力和结构可靠性,为运营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四)为桥梁在特殊气候、交通条件下或桥梁运营状况严重异常时触发预警信号。
第七章桥梁检查
第三十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三十五条经常性检查由公司养护部门负责,经常性检查应保证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汛期应安排不少于三次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桥梁巡查车、简单工具等检查、测量。对采用桥梁监控系统的特大型桥梁或特殊桥梁可采用信息技术与人工作业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满足《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经常性检查要如实记录,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桥梁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技术状况时,应向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第三十九条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查由公司养护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的时间一般不低于每二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
第四十条定期检查项目和内容应满足《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桥梁监控系统需要采集的数据相应增检。
第四十一条桥梁工程师在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被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和以往的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做出特别分析。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其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定期检查外业工作完成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要求写出检查报告,整理检查记录,存档。
(一)检查报告应有如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检查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1.桥梁技术状况和养护状况的综合评价与今后对策。
(二)定期检查后应填写如下表格:
1.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
2.桥梁基本状况卡片(每次检查后都应重新填写一张卡片,作为“一桥一档”资料归档,上次定期检查后到此次检查前的维修内容也要详细记录);
3.桥梁技术状况评定表;
4.三类桥病害分析表。
检查中发现有三类病害的桥梁以及难以判明损坏程度和原因的病害,应作出详细描述、说明,填入相应表格的,必要时,应附以病害照片。
第四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检查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查的结果,桥梁技术评定状况,并据此更改桥梁技术档案。其评定结果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
第四十五条定期检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对二类以上桥梁制定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计划。对三类桥梁应提出专项维修方案建议,对四类桥梁应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的原因和损坏部位与病害程度作详细说明。对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做出继续观察和观测的计划。需进行限载、限速通行者,应报公司领导,并上报高管局和高速公路交警批准;对影响桥梁、行车安全,需要紧急采用限载、限速或中断交通的,应首先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以电话方式向公司报知,随后补报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特殊检查应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第四十七条进行特殊检查前,检测单位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八条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检查任务,提出检查报告。检查(测)报告应有以下项目和内容:
(一)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二)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分析和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评价标准、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三)详细描述分析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建议方案。
第四十九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技术状况。
第五十条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第八章桥梁养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桥梁养护管理应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进行桥梁周期性检查、养护等工作,具体按现行《公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辖区内有特大长桥管养单位,可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监控系统项目研究、建设。
第五十三条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桥梁养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桥梁养护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安全工作实行桥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安全职责,防范公路桥梁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因管理欠缺,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养护部承担主要责任,武荆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十六条养护部桥梁养护安全主要职责:
(一)落实养护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措施,执行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完善所辖公路桥梁养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监管桥梁小修保养、专项工程的实施,履行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职责。
(四)检查公路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破坏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问题、安全隐患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桥梁安全事故。
第五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公路桥梁养护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辖区内公路桥梁突发安全事故的。
(二)疏于桥梁养护管理、检查,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引发或造成桥梁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工程管理等原因造成公路桥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导致公路桥梁突发安全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养护管理工作薄弱、安全隐患突出不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武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公路桥梁定期检查相关工作流程
⒉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相关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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