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责任、档案管理、教育培训,以及特种设备的备案监测、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武荆公司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
2 职责
2.1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使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负有监管责任。
2.2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a)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b)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湖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c)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d) 负责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会议的组织、召开;
e)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f)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g)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3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b)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c)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d)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e)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f)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g)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h)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负责协调组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i)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j)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k)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a)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b)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c)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d)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基层单位台账应包括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证书、定期审验报告、日常检查维护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管理
3.1 各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2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 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 特种设备检查
4.1 各单位应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2 各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4.3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4.4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6 各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5.1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5.2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5.3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4 特种设备检查实行使用人日检、班组周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5.5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5.6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5.7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5.8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9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5.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6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6.1 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武荆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 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3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4 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7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7.1 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1.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1.2 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1.3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3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4 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5 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单位领导、设备管理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8.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与党工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8.2 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报武荆公司,由人力资源与党工部汇总制定武荆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8.4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8.5由单位出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件由单位人力部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证件管理部门要制作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便于登记管理。
8.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8.7 各单位每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8.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8.9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上报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a)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b) 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c) 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d) 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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